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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一進辦公室打開電腦,朋友就傳了一個網站給我,不看還好,看了之後完全破壞了今天的心情(其實本來就因為重感冒精神狀態不大好了)。竟然有個人成立了一個網站,專門讓大家上去針對不喜歡的部落客匿名謾罵、攻擊、發洩。
這個平台說穿了就是訐譙網,如果你對那個部落格或部落客不爽,就把他的網址填進去,然後可以發表一句評論,大家也可以在旁邊點點點,算是火上加油吧!還會依照被點的次數來排名。
我不曉得站長成立這個網站原本的初衷是什麼?但因為是匿名發表評論,才過一天而已,在站上已經累積了為數不少的不堪的人身攻擊和沒有根據的謾罵。許多在部落格觀察裡排名前面的部落格都名列其中,本站也是其中苦主之一。
這些匿名的網友應該都罵的很爽,聽說昨晚剛開站時還一度被塞爆了,站長也相當得意,大概覺得自己成功的營造了一個讓大家洩憤的空間,而且還充份發揮了Web2.0的精神--全民一起罵。完全沒有想過這些被罵的部落客心中有何感受?
更令人難過的是,這個網站很快的被推上了黑米的首頁,而且在黑米的留言區中,幾乎所有的人都是用一種開玩笑的心態在看待這件事,覺得很有趣。甚至我看了一下Twitter上網友從昨天起至今談論到這個網站的態度,幾乎都是只覺得有趣、好笑,完全沒有一個人跳出來抗議或是警告。這就像在大街上看到有人被搶劫、被強暴,眾人全都冷眼旁觀,或是大聲叫好有什麼兩樣?
或許,我真的已經太LKK了,無法瞭解現在年輕網友把詆毀、攻擊當幽默的文化,所以至今似乎只有少數幾個人感到很難過和不開心。但不論如何,我選擇尊重自己的感受,決定跳出來大聲譴責這個網站和匿名攻擊別人的人。台灣不需要這樣惡質的網路文化,有種就到不爽的那個人的部落格去以本名留言,藏頭藏尾算什麼好漢?
據說,本站的站長還只是個國立大學的研究生,而此站更是架設在學校的學術網路裡,難道學術資源就是這樣被濫用的嗎?校方焉能沒有責任?在這裡,也提醒此站的站長,和所有曾經在該站發表過匿名攻擊文字的網友,網路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,別以為自己不具名就可以免責,也別以為自己只是平台提供者就和自己無關。
在此,呼籲此站應該立刻關站,並且張貼對所有被罵的部落格的道歉啟示。大家也不應該再用笑鬧的態度來看待此事,所有收錄此站的網路書籤網站也應立即將該書籤移除。轉載以下的法律條文給大家參考:
刑法第三○九條公然侮辱罪
壹、法條內容:
刑法第三○九條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貳、構成要件
一、 客觀構成要件:
(一) 公然: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,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,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。
(二) 多數人:人數眾多,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,難以計數者而言,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。
(三)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: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,方構成本罪。例如在公共場所,以粗鄙言語,向特定人辱罵 。
(四) 方式不限定: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,不問以言語、文字或舉動,均可更成本罪,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。
(五)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(六)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,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,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;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,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。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、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,不能一概而論。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,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;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,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。
(七) 加重侮辱罪:若係使用強暴手段,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。此之強暴乃指
(八) 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,而加侮辱。例如當眾打耳光、以污水波人等等。
二、 主觀要件
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,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,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,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,而為本罪之行為,即可構成本罪。
參、告訴乃論之罪
本法規定:「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」 。
刑法第三一○條毀謗罪
壹、法條內容
刑法第三一○條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
貳、構成要件
一、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
(一)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,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。
(二)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:
1、公然侮辱行為: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。
2、毀謗行為: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,則屬毀謗行為。
例如: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,構成普通侮辱罪;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,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,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。
(三)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,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,始有毀謗行為可言;否則;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,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,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,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;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,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,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(四)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
(五)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,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,亦可能夠成本罪。
(六)使用方法不同而分
1、普通誹謗罪:以言詞或舉動為之。
2、加重誹謗罪: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。
理由: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。
(一)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
1、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,即為已足,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,則在所不問。
2、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,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,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,就客觀上與以認定。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,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,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,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。
(二)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,縱行為人於行為後,設法更正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二、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
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,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,始成立本罪。
(一)誹謗故意: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,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,即具有毀謗故意。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,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,均在所不問。
(二)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: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,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。眾其所傳述之事,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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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個公益旅行的夢想,卻深陷在網路的世界不可自拔,只好每天都在理想與現實生活的拉距中左右搖擺。
這裡忠實記錄了關於我的觀點、生活和心情手札~

2007/11/22 10:11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同意你的看法,今天Blogblind出發點我相信並無任何惡意,也只不過是個Kuso、一種鄉民獨有的黑色幽默。對於BBS上的鄉民來說,反正有文必推、有熱鬧必湊、有正妹必定要「沒圖沒真相」,有人吃東西我在旁邊喊燒、有人打架我就在旁邊吶喊。這種因為「匿名」而自我膨脹,導致唯恐天下不亂的現象,我稱之為「鄉民現象」。但在這種鄉民現象中眾鄉民的「推」文 (抑或噓文?),大家可否曾想過一件事情?這一股股的推(噓)浪潮中,帶有著多少部落客的惡意毀謗與攻訐?
對此特撰一篇心得文,願與大家分享之:http://blog.xuite.net/aug9/aug9/14499111
2007/11/22 13:05 [修改/刪除]
當鄉民現象成了集體暴民時,就應該趕快喊剎車了!
站長真的只是好心,沒有惡意嗎?
如果只是抱著要給大家良性建議的初衷,
就不會在開場白裡提到:
點爆你的宿敵!
把所有不堪入目的字眼全塞進他的屁眼標籤裡!
根本就是在煽動犯罪嘛!
況且,至今我仍然沒有看到站長有任何一句道歉的話語。
2007/11/22 12:54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看到你的文章..我想跟你說一下借我轉載..因為這太恐怖了..我希望大家都看這文章..不要讓壞人囂張到極點
2007/11/22 13:01 [修改/刪除]
請慢用!
歡迎大家一起來譴責這樣惡質、不負責任的網站!
2007/11/22 14:02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今天早上的時候就關站了
不過關站的原因純粹只是機器速度太慢...XD
2007/11/22 15:06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其實剛開始還是有些尚算中肯的批評,但到最後真是有種失去控制的感覺。所以最後有這樣的結果,其實也是可以想像的。
但我在想的是,或許某些東西也許一直都在那裡。或多或少一,每個人心裡都有些不會說出來的邪惡想法,都有可能在心底對某件事情產生攻擊或已不斷攻擊著,甚至在Blog上也是隨處可見以攻擊方式書寫而成的文章,不管是用「只是個人的心得感想」或是「我依我所見去評論」來界定它。只是,這個網站讓心裡所想的變成用書寫的形式傳達出來,將陰暗面的東西攤放在陽光底下......
那麼究竟用想的是不是和用寫的是同樣邪惡?究竟是壞人罪人抑或展現出人的另一面罷了?那麼若站在不同處境,人會不會依其處境接受或厭惡這種邪惡想法而有不同理解?這網站所呈現的究竟是什麼?我想,或許是有其模糊地帶而顯得非常微妙,想來實在是似乎無法理解卻又已經理解,總之真是非常微妙的東西。
也許是我沒體驗過所以才有機會如此思考,看來我必定也有著非常邪惡的一面(笑)。
抱歉提出這種比較不一樣的看法。
2007/11/22 19:12 [修改/刪除]
我也相信每個人都有邪惡的一面,
但我覺得真正的創意應該是可以勾出邪惡的一面,又不會傷害到人。
這才是真正厲害的創意!
2007/11/22 15:09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抱歉寫完沒檢查過,結果那個「或多或少」後面多了一個「一」,真是不好意思。
2007/11/22 16:12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wraecca有跟你道歉,但你可能沒看到吧:
@dearjohn 對於失控的情況我感到很抱歉,過份的tag真的讓BlogBlind無趣了,我會儘快想辦法解決,但一個人速度很慢,便已將code公開了,希望能透過這個方法讓網站更完備,在此之前會先手動將不雅tag排除,不好意思。
(http://twitter.com/Wraecca/statuses/432177992)
2007/11/22 18:57 [修改/刪除]
謝謝豬小草,
我也回應給他了。
2007/11/22 19:00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版主八成是眼紅了
2007/11/22 19:35 [修改/刪除]
眼紅什麼?
眼紅一個站吸引了全台灣的負面能量在上頭嗎?
還是眼紅一群沒膽留真名的懦夫罵的很爽?
2007/11/22 22:47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台灣好像都醬子,有人做好的,就有人要做另一種反面的,說是搭順風車也好,不過大家還是比較喜歡正面一點的東東囉..不然諸葛四郎中的魔鬼黨.幽遊白書的戶愚呂,七龍珠的魔人普烏,火影忍者裡的大蛇丸..最後下場還不都是要消失...
2007/11/23 08:41 [修改/刪除]
你是說邪不勝正嗎?
就算最後結果是這樣,
但過程中可能早已屍橫遍野了,
台灣網路圈有需要這種亂鬥嗎?
2007/11/23 00:40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根本就是見不得人家好... 這算哪門子強暴?
被罵不檢討還在那說自己可憐
台灣人都是這樣
自己一怎麼了就唉很大聲
都不檢討自己為什麼會被罵嗎
今天W大會被告也是他的事
自己做的自己擔
兩方都一樣
2007/11/23 08:39 [修改/刪除]
請問這位路人,
您曉得我被罵的內容是什麼嗎?
如果連我被罵的內容是什麼都不曉得,憑什麼說我檢不檢討?
更何況,這個網站站長已經說的很清楚了,
他關站並非因為我,而是他自己網站流量不堪負荷而已,
何來強暴之說?
2007/11/23 12:49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所以請問您被罵的內容是甚麼?被毀損的名譽是甚麼?
阿...當然如果覺得不方便透漏也可以不用透漏,沒關係!
我只是想知道而已...
我是從其他bbs上連過來的
感覺好像很有趣
2007/11/23 13:36 [修改/刪除]
對不起,
我沒有自虐傾向,
所以不打算把別人對我的人身攻擊在自己家覆述一遍!
你覺得看別人被辱罵很有趣嗎?
建議你可能要看一下心理醫生了。
2007/11/23 16:05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抱歉,我的語意表達不清,感覺有趣並不是針對您被下的tag...而是這一整件事情...因為在我的感覺似乎跟偽機百科有點類似...
不過既然您不願提起,我也就此打住。
我並不覺得看別人被辱罵很有趣,希望您不要隨便猜測別人的心理想法。
心理醫生的話,謝謝您的建議及關心,我上個月才做完全身健檢,狀況良好,只是不知道您這句話的用意是?
我並沒有特別站在哪一邊,我只是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,為甚麼會如此熱門,甚至牽扯法律問題。對被罵的內容也只是好奇,為何可以牽扯到侮辱或毀謗罪?當初是想,若無其實,即使牽扯到侮辱或毀謗,應不太在意這些無中生有之事才是。但似乎讓您提起一些不愉快的回憶,雖然當初提到說不方便說可以不要說,但我還是得為我為我的想法跟您道歉。非常抱歉,希望您不要再生氣了。
對不起。
2007/11/23 17:19 [修改/刪除]
接受你的道歉。
其實我並不只是在說自己被罵的事而已,不用把焦點集中在我身上,因為我看到有更多部落客都被罵的很慘,只是替他們抱不平而已!
2007/11/25 21:36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關於這件事,我覺得也只要以平常心看待就好了,畢竟大家都知道那個玩意兒只是鄉民們惡搞的地方,很多東西看看就好。如果您常逛PTT的黑特版,看到這種東西,相信您也會習以為常,更不可能受到他們的影響^^"
2007/11/27 14:53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@好手 雖然的確我們都知道那是惡搞也都以很輕鬆的態度在看, 可是站主文中有講他沒辦法平常心看待啊
「或許,我真的已經太LKK了,無法瞭解現在年輕網友把詆毀、攻擊當幽默的文化,所以至今似乎只有少數幾個人感到很難過和不開心。」
2007/11/27 15:20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以上的好手和MLChen,
可以告訴大家你們在BB或PTT上曾被罵的內容是什麼嗎?
讓我們知道你們兩位是多麼的寬洪大量、多麼可以用平常心來看待?
如果的確被罵的體無完膚,你們一樣可以一笑置之,我也會很敬佩你們的。
如果你們從來都不是被罵的當事人,又如何能體會當事人的感受呢?
2007/11/27 22:03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@DearJohn 我能體諒您被罵的不悅, 不過要先跟您講, 每個人個性與態度都不同, 對於這種虛擬的東西一向是一笑置之, 即使生氣也是當下, 不會認真看待
2007/11/28 10:26 [修改/刪除]
很佩服你的氣度!
我還要多學習培養涵養...
2007/11/28 02:27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我是覺得DearJohn提醒大家是好意且很好的
並不能說PTT黑特罵成怎樣大家都不當一回事
那樣的行為就可以是"正當"且"合法"的
言論自由本來就有合理限制,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
越來越少人知道了
其實有很多人真的因無知而觸法然後被抓去玩法院online
被人誹謗辱罵若要不當一回事是一種個人選擇
但是不能強迫每個人遇到都應該不當一回事
甚至變成積非成是就不好了
2007/11/28 10:25 [修改/刪除]
Domomo,
你說的很好,推一個...
2008/07/10 16:29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樓主是很有含養的人哦
2008/08/06 15:33 [修改/刪除] [回覆]
我覺得對特定人士開罵不好,但是針對不特定人士或其他(例如電視,電腦...)的空間倒是可以,至少不會因此觸法,也有一個基本的發洩空間